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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镇招商引资政策
一、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镇财政重奖政策。对在我镇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从当年开始,按其纳税总额的20%奖励企业;原有企业以2002年上缴税收为基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也可按上述政策予以奖励。
二、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农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依法延长。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对利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非农荒滩,建设以公益事业和工业项目的,无偿划拨土地。
三、吸收鼓励县内外优秀人才来我镇投资兴业,原属县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可以按其原单位身份接收保留人事、工资档案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两金”,对投资兴业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产业做大做强,对全镇经济发展形成“龙头”支柱的,镇上可以成立专业公司,并给予任职,实行年薪工资制,由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四、对一些停产、半停产效益较差的乡镇企业,厂房、场地、机械等闲置的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最优惠价格拍卖,甚至剥离部分债务后零资产转让,以盘活集体资产,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盘活城郊村土地资产。对城郊村的土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反租倒包的办法,转让给企业,业主开发建设;全镇范围内的荒滩和非农土地,在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
允许个人承包经营。
六、改革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对一些失去行政管理服务职能,效益不好,运转困难的事业单位,允许同行业和私营企业兼并、买断经营。
七、实行争取资金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镇、村、组干部争取到镇以外的无偿资金(实物按现金折算),无息、贴息等有偿资金,在引资额30%的限度内,可适当提取业务活动经费,争取到低息、常息资金,按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招商引资按到位资金的1%奖励个人。
八、鼓励、引导、支持县内外工商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和县上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并根据投资规模对项目法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在5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在100万元以上奖励3万元;50万元以上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以工程质量合格和达产达标为前提进行一次性奖励。
九、对投资兴办企业的,由镇经贸委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协调县上各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资料齐全的,在15日内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
十、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入学、入户、建房,一律按本镇群众对待,并优先办理。对投资者及其亲属子女确需入户,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可免交入户费,需要耕地的可以协调安排耕地种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