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知识


 

 

 

 

 

 

 

 

 

   
    一、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避免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抱负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与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3、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二、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1、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材,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自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箱、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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