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若干规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的若干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村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出让、出卖擅自改变用途均属违法行为。
  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有关条例
  ①村庄及集镇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布局,没有统一规划的村庄或集镇禁止搞长远建设。
  ②村庄及集镇管理长远规划是前体,任何在村庄及集镇区搞建设都要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规定,否则按村镇规划要求,禁止建设。
  三、农户宅基地规划,标准化小康住宅规定。
  ①农户住宅修建要遵照村镇规划要求搞建设,不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上建房,首先不予审批,其次依法拆除。
  ②小康住宅建设的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绿化、统一设计、统一质量。
  四、其它有关土地规划使用,乱开荒的地方性规定。
县政府、县委、县人大近几年相继出台了在本县境内严禁乱开荒的具体规定:
  ①严禁在县境内无序开荒、乱移民、乱打井、乱毁林。
  ②对乱开荒的单位及个人已经责处每亩地罚款5000—2000元,并且没收其非法开垦的荒地。
  五、重点农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①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它违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
  ③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控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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