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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办法》、《甘肃省村务公开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组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镇对村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3、集体经营收入。
4、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
5、土地补偿费。
6、扶贫、救济款。
7、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
8、按照规定清收的历年债权债务、农户税费尾欠等。
9、利息收入和村级其他收支往来款项。
第三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和范围。村组要在室外设置公开栏,让群众随时能看到,公开的内容先在村民会议或户主会上公布,然后在公开栏中公布。
第四条:公开的程序和时间。村组财务公开表由镇代理会计根据账目记载情况编制,由村报帐员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隐瞒收支真相,公开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全面核实,同时,村财务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签字。财务公开每季度进行一次,群众有疑点的,要随时公开。
第五条:村上要成立3--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和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进行整改;(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消其资格。
第六条:财务公开后,村上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
第七条:对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村民有权向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由公开监督小组在半月内督促整改,仍不整改的,由镇上按照《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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