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村组招待费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央和省地关于减轻农民负责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县取消村组招待费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取消村组招待费,村组不得用公款接待任何单位和个人,村组(包括村小学)财务帐目中不准列支招待费。
  二、县、乡(镇)各级领导干部以及涉农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到村组短期工作期间,原则上下得在村组就餐。
  三、因县乡统一安排,在村组工作时间较长,确需在村组食宿者,按规定在农户家吃派饭,并交清食宿费,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搞特殊化。
  四、农户家就餐要严格控制就餐标准,正餐标准为4元,早餐标准为2元,县以上各级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下乡开展工作,确需在村组就餐的,实行顿清顿结,按标准交清伙食费。乡镇干部和站所工作人员在村组就餐,可实行餐券制管理或顿餐制管理,各乡镇也可根据本规定精神,采取其它办法严格管理。
  五、县、乡(镇)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农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参加村组宴请、接受礼品和土特产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
  六、此《规定》由各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实施,乡纪委负责监督,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具体执行,县纪委每半年抽查一次。
  七、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县、乡(镇)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参加宴请、大吃大喝、索要礼品或土特产品,增加村组负担的,要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因村组没有招待而贻误工作或出现坑农、卡农、伤农现象,影响村组正常工作,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外,还要给予直接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对村组干部抬高标准违规接待的,除追缴所发生的全部招待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取消村组招待费后,村组不得采取工分抵顶,以物支付等变通方式支付招待费,更不准巧立名目,虚列支出,侵害群众利益来开支招待费。
  九、各村组对本村组就餐的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按月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底审计帐目时,也要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计。
  十、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县乡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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